南京刑事律師: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
發表時間:2014-11-14 08:15:14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664次
南京刑事律師: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的辯護權保障
與適用普通程序相比,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只是程序上的簡化和省略,以提高訴訟效率,但不是對被告人應有訴權的簡化和省略。對于被告人的辯護權,應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樣,予以充分保障。實踐中,應注意以下幾點:1.開庭審理前,依法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被告人提供辯護。在自訴案件中,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開庭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通知其出庭?!缎淌略V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其出庭。”由于《1998年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辯護人可以不出庭,因此,在起草《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過程中,就應否規定辯護人應當出庭存在不同意見。要求出庭的意見認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要求公訴案件公訴人應當出庭,從控辯平衡的角度出發,辯護人應當出庭。認為可以不出庭的意見提出,簡易程序案件都是被告人認罪且事實清楚的案件,在提交書面辯護意見且被告人同意的情況下,為體現簡易程序的簡易性,可以不出庭。也有一些折中的意見:為體現對被告人權利的保障,辯護人是否出庭應作區分,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或者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辯護人應當出庭。經多次研究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為充分體現對被告人辯護權的保障,《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告人有辯護人的,應當通知辯護人出庭。
3.應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中和控方的辯論權,辯護人的辯護權,出示、宣讀證據以及請求證人出庭作證等要求,應和普通程序一樣得到維護。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公訴人、自訴人及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第二百一十三條中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節關于送達期限、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法庭辯論程序規定的限制。此處的法庭辯論程序的規定,應是指辯論順序等程序性規定,被告人辯護的時間等應予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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