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有什么用能做哪些工作
發表時間:2026-01-05 09:16:59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170次刑事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能起到什么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這個總的職責基礎上,刑事訴訟法分別就律師在偵查(含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的工作職責做了規定,其中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做了較為細致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同時,律師還享有查閱案卷權和調查取證權等等。
下面,刑事律師們來詳細談談律師擁有的上述職能或者權利。
一、會見
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期間,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除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外,接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到羈押場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當然,其他辯護人(指人民團體、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理論上也可以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但需要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而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和親友被許可會見的情況幾乎沒有,也就是說,律師幾乎是唯一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的職業。與此同時,偵查期間只能由律師擔任辯護人。
通過會見,律師可以直觀地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和身體狀況,了解到其涉案的基本事實和大體脈絡以及主要供述和辯解,進而評估出其涉嫌犯罪的基本情況、案件未來可能的走向甚至大體的裁判結果,解答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會被判多少年?有哪些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的情節可以去爭取?有沒有可能盡快出去?。
通過會見,會將相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以及案件的上述評估信息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時針對性地做心理輔導,使其“心中有數”,在配合調查的同時,也配合律師最大限度地爭取對自己有利的結果。這一系列的工作,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主要內容。
律師會見,是處于被羈押狀態的犯罪嫌疑人與家人和單位之間聯系的唯一方式和渠道,律師適當頻次的高質量會見,對犯罪嫌疑人和家人心理撫慰的積極作用毋庸諱言。
另外,除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外,法律對律師會見的時間和次數沒有限制。
會見很重要,但律師如果僅僅停留在會見和感情撫慰的淺表層面,那顯然是不稱職的,在整個刑事訴訟流程中,律師能做的還有很多。
二、代理申訴和控告
隨著法治建設的日趨完善,偵查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雖已大幅降低,但仍不時或有所見。按照刑事訴訟法列舉的情形,偵查中的違法行為主要有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從而違背意愿作出供述;或者采用以暴力或嚴重損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合法權益等進行威脅的方法;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供述。犯罪嫌疑人是偵查行為的直接感知者,而在押期間幾乎唯一的傾訴對象就是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委托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律師的作用無可取代,其完全可以代犯罪嫌疑人提出對存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爭議的申訴,以及對偵查機關違法取證的控告。要知道,律師制度的頂層設計,本質就是對公權力的一種有力制衡,缺失了這種制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將無法有效保證。
三、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和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
法定期間內徹底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羈押,包括刑事拘留和逮捕兩種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申請變更為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這是一項法定權利。律師可以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有無社會危險性、是否具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現實條件等因素,向偵查機關書面提交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在具備相應條件的基礎上,在偵查階段變更強制措施是有一定可能性的,雖無絕對把握,但希望和可能始終都有,有必要全力去爭取,對犯罪嫌疑人和他的親人而言,是否被羈押,意義大不相同。
在這里有一個重要的環節必須單獨提及,那就是被移送審查批捕的情形。在司法實踐中,在整體羈押率仍較高的當下,向偵查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并獲批的概率,遠低于在案件移送審查批捕后,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專業法律意見從而不被批捕的情形。律師通過扎實細致、卓有成效的工作,包括正式書面意見和與檢察人員口頭溝通兩種方式,犯罪嫌疑人不被批準逮捕的可能性并不低。
即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也是一種繼續救濟的有效途徑。通俗地講,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律師依然有權向檢察機關提交正式書面意見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做進一步審查,審查其是否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如果沒有,則可以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對犯罪嫌疑人而言同樣意義非凡。
四、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
這一點同樣很重要。除特殊案件(如涉恐、危害國家安全等)外,一般情況下,律師可以約見偵查人員,而后者應當向律師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這些情況對于律師初步掌握案情、確定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同樣非常重要。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向犯罪嫌疑人的家人通報相關情況,這也是犯罪嫌疑人和家庭親人之間間接溝通不可或缺的信息渠道。
五、調查取證
這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一個極其重要的權利。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與此同時,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一言以概之,刑事案件中的律師并不是只能被動應對,無所作為,而是可以在必要時主動出擊,收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各種證據,并及時提交辦案機關。
律師在案件偵查階段能為當事人做什么工作?
在公安偵查階段,刑辯律師可以做如下工作:
1、聯系辦案機關。律師向偵查機關提交委托辯護手續,與偵查人員建立工作聯系,可以適時溝通了解案件進度。
2、了解涉案情況。律師可以向偵查人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基本犯罪事實、強制措施等情況。
3、會見在押人員。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當面進行溝通交流,提供咨詢解答。律師也可簡單轉達家事問候,但不得協助實施銷毀、隱匿證據、串供等違法行為。
4、提供法律咨詢。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法律咨詢,包括但不限于:(1)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基本訴訟權利;(2)講解司法機關辦案流程和強制措施(種類、適用條件及程序、期限、申請變更的權利及條件);(3)提供罪名、犯罪構成的法律咨詢;(4)提供有關證據方面的法律咨詢。
5、申請取保或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如符合不羈押或不應羈押條件的,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提交取保候審或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
6、向偵查機關提出溝通意見。律師可以就偵查機關的辦案程序、案件事實、法律適用等問題,向偵查機關提出溝通意見,例如管轄權、強制措施、案件定性等。
7、提出不捕的意見。如果案件報捕,律師可以向檢察院機關提交律師意見,闡述犯罪嫌疑人不符合逮捕條件或者符合可以不逮捕的條件,包括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明材料。
8、收集和提交無罪的證據。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律師應及時收集并向辦案機關提交。其他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律師也可以提交。
9、維護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如偵查機關有超期羈押、違法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違法辦案行為,律師可提出申訴或控告。
10、要求撤銷案件。對于無罪的案件,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提交要求撤銷案件及釋放的法律意見,也可以申請檢察院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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