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有哪些
發表時間:2026-01-05 09:43:22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65次人關在看守所,家屬是無法申請會見,此時只有委托律師去會見。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一、通過會見,我們的律師可以進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名,相關事實,以便于收集無罪和罪輕的證據。
二、刑事律師會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指控罪名的意見和辯解,通過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面交流,尋求任何可能會被忽略的蛛絲馬跡,所謂“細節決定成敗”,我們不會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機會。
三、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切實保障被告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后的合法權益,并安撫、穩定被告人的恐慌心理。
四、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不能與其見面的;通過會見,刑事律師可以帶來家屬的關切,安撫被告人,也可以告知被告人的近況,在家屬和被告之間起到橋梁作用。
五、可以為當事人分析是否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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