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五種情形
發表時間:2026-01-06 09:31:4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938次一、證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含義
當刑事訴訟中存在無法排除的合理疑問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或認定,以保障其合法權益。該原則體現了“無罪推定”理念,通過限制國家刑罰權來平衡公權力與個人自由。
證據存疑就是合理懷疑,有合理依據的辯解形成合理懷疑,相反沒有依據、不合常理、無法自圓其說的辯解可以反向增強內心確信。
二、證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五種情形
1、有罪與無罪存疑時宣告無罪
若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應直接宣告無罪,而非認定有罪。
2、重罪與輕罪存疑時認定輕罪
當存在重罪與輕罪認定爭議時,應選擇較輕的罪名進行定罪。
3、數罪與一罪存疑時裁定為一罪
若存在數罪并罰的爭議,應合并定性為一罪處理。
4、從重情節存疑時否認從重處罰
5、若存在加重處罰的合理依據存疑,應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追訴時效存疑時認定已過追訴期
若無法確認犯罪行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應視為已過追訴期不再追責。
三、證據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
第十二條(無罪推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五十二條(證據要求)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刑法 :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2017年)
第五十五條 法庭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于定罪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定罪證據確實、充分,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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