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和申請取保候審有什么異同
發表時間:2026-01-16 09:13:1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713次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和申請取保候審都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對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向公訴部門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是否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是由公訴部門決定。犯罪嫌疑人向公訴部門申請取保候審,由公訴部門決定。二者并不沖突,刑事執行檢察部門和公訴部門各自按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
羈押必要性審查與取保候審的區別是什么?
一、兩者性質不同
取保候審屬于強制措施
羈押必要性審查屬于事后監督程序
二、兩者對象不同
取保候審適用于已經被刑事拘留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羈押必要性審查適用于已經被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三、兩者產生的刑事案件階段不同
取保候審在刑事訴訟全流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中均可申請或變更,核心是通過“以保釋換自由”減少人身自由限制。
羈押必要性審查僅在犯罪嫌疑人被 逮捕并羈押 后啟動,由檢察機關對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四、兩者的啟動主體不同
取保候審的啟動主體 :
1、辦案機關(公安、檢察院、法院)依職權決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依申請提出
羈押必要性審查啟動主體 :
1、主要依職權由檢察院主動審查
2、犯罪嫌疑人、辯護人申請
五、兩者的啟動時間不同
羈押必要性審查啟動時間 :刑事立案后至判決生效前任何階段均可申請。
取保候審的啟動時間 :僅在逮捕后的羈押期間內進行1.
六、兩者審查內容與法律后果
取保候審審查是否具備擔保人或保證金條件,是否可能判處較輕刑罰(如拘役、緩刑)等。
變更后仍需遵守相關限制(如隨傳隨到)。
羈押必要性審查審查是否存在“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法定情形(如被害人諒解、嚴重疾病、懷孕等);審查通過后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最終決定權在辦案機關。
羈押必要性審查與取保候審的聯系有哪些
程序銜接 :羈押必要性審查結果可能作為變更取保候審的依據,兩者并非互斥。
監督協同 :均服務于保障被追訴人權利、防止不當羈押的目的,但側重點不同(一個是強制措施變更,一個是羈押狀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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