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師釋疑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應如何正確處理
發(fā)表時間:2020-04-19 16:23:1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1722次
犯罪行為人在公司登記注冊過程中隱瞞事實真相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檢察機關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如何處理?
(一)犯罪行為人隱瞞事實真相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系公司的單位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 【虛報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這一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相對于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的特征在于:
1. 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
2. 必須是為單位謀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所禁止的利益即不正當利益;
3. 必須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為,一般是指由單位集體決定或由負責人員依職權決定實施的行為;
4.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才可成為犯罪主體。
(二)對檢察院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對檢察院未指控的單位進行處罰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應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單位管理人員的犯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對某些案件而言確實很難區(qū)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系單位犯罪,但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卻未將單位作為被告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對未起訴的單位判處刑罰?答案是否定的。
眾所周知,“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訴訟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沒有起訴,就不能審判。“不告不理”的實質是以訴制審從而防止濫用審判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否則,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當人民法院在審判中發(fā)現未被起訴的單位構成犯罪時,不能直接對未被起訴的單位判處刑罰。對檢察機關以自然人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如處于一審階段,人民法院應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建議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檢察機關不予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追究被起訴的自然人的責任,而不能直接追究單位的責任。依此精神,二審法院遇到上述情況,也就只能追究被起訴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的單位,可建議檢察機關另行起訴。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網首發(fā),更多刑事律師咨詢文章請登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站閱讀。
(一)犯罪行為人隱瞞事實真相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系公司的單位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 【虛報注冊資本罪】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據這一規(guī)定,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是單位犯罪。
相對于自然人犯罪,單位犯罪的特征在于:
1. 犯罪主體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包括國有、集體所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合資經營、合作經營企業(yè)和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等;
2. 必須是為單位謀取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法規(guī)所禁止的利益即不正當利益;
3. 必須是以單位名義實施的行為,一般是指由單位集體決定或由負責人員依職權決定實施的行為;
4. 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單位犯罪的,單位才可成為犯罪主體。
(二)對檢察院以自然人犯罪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法院不能直接對檢察院未指控的單位進行處罰對被起訴的自然人,應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依法按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涉及單位管理人員的犯罪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對某些案件而言確實很難區(qū)分。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形: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系單位犯罪,但檢察機關的起訴書卻未將單位作為被告人,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對未起訴的單位判處刑罰?答案是否定的。
眾所周知,“不告不理”是基本的訴訟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沒有起訴,就不能審判。“不告不理”的實質是以訴制審從而防止濫用審判權,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保障司法公正。否則,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訴訟權利就無法得到保障。因此,當人民法院在審判中發(fā)現未被起訴的單位構成犯罪時,不能直接對未被起訴的單位判處刑罰。對檢察機關以自然人起訴的單位犯罪案件,如處于一審階段,人民法院應與檢察機關協(xié)商,建議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檢察機關不予補充起訴的,人民法院只能依法追究被起訴的自然人的責任,而不能直接追究單位的責任。依此精神,二審法院遇到上述情況,也就只能追究被起訴的自然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的單位,可建議檢察機關另行起訴。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師網首發(fā),更多刑事律師咨詢文章請登錄南京刑事辯護律師網站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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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傳生-刑事律師網首席南京刑事律師,經濟師,兼職教授,特邀研究員,經濟學學士,法學碩士,全國律師協(xié)會會員,江蘇省律協(xié)會員,南京律師協(xié)會會員,中國法學會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知名刑事咨詢律師專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辯護律師經驗,十五年院校刑事訴訟法律功底和人脈資源,三所大學及研究機構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屆政協(xié)委員.多起無罪和緩刑辯護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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