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逃避執行使用親屬身份信息注冊的微信賬號及銀行賬戶隱匿財產構成拒執罪
發表時間:2026-01-18 09:56:26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33次在明知自己在本院有生效的判決未履行且在執行程序的情況下,為逃避執行,使用親屬身份信息注冊的微信賬號及銀行賬戶隱匿財產,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法院(2025)浙1181刑初99號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浙江省龍泉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蘇某某,男,戶籍地福建省古田縣。……
公訴機關指控,龍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浙1181民初888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蘇某某向楊某某支付款項人民幣2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上述判決生效后,楊某某向龍泉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龍泉市人民法院作出執行裁定。執行中,蘇某某與楊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分期歸還上述判決確定的債務。后蘇某某僅歸還楊某某人民幣25000元,未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全部債務。
2019年以來,被告人蘇某某在明知自己在龍泉市人民法院有生效的判決、裁定未履行且在執行程序的情況下,為逃避執行,使用母親魏某某身份信息注冊的微信賬號及銀行賬戶隱匿財產。其間,蘇某某從事種植茶樹菇及收購杉樹根等生意,并將賺取的利潤用于歸還債權人鄒某某、王某某等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債務共計人民幣132340元。……
經審理查明: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以(2019)浙1181民初888號判決書判決被告人蘇某某向楊某某支付款項人民幣28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上述判決生效后,楊某某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作出執行裁定。執行中,蘇某某與楊某某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分期歸還上述判決確定的債務。后蘇某某僅歸還楊某某人民幣25000元,未按和解協議約定履行全部債務。
2019年以來,被告人蘇某某在明知自己在本院有生效的判決未履行且在執行程序的情況下,為逃避執行,使用其母親魏某某身份信息注冊的微信賬號及銀行賬戶隱匿財產。其間,蘇某某從事種植茶樹菇及收購杉樹根等生意,并將賺取的利潤用于歸還債權人鄒某某、王某某等未被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的債務共計人民幣13234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蘇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蘇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蘇某某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并取得諒解,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蘇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三個月。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