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他人財付通賬戶收入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執罪
發表時間:2026-01-18 10:15:35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19次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
(2025)浙0111刑初644號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漢族,杭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陽區,現住杭州市富陽區,公民身份號碼XXX。……
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以杭富檢刑訴〔2025〕5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章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辯護人邱謀諾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2020年4月至2025年3月期間,被告人周某甲使用他人財付通帳戶(用戶ID:wxid_dnesd51miy2o12)累計收入135萬余元;2019年1月至2024年11月期間,被告人周某甲使用他人名下招商銀行卡(尾號1318)累計收入67萬余元;2024年1月,被告人周某甲名下農業銀行卡(尾號6145)收到中國太平某保險退保費5萬余元;2024年11月,被告人周某甲收到居間費10萬元。上述資金共計217萬余元,均被其用于經營及日常開支。另查明,2019年10月至2021年10月期間,被告人周某甲名下支付寶賬戶以轉賬、消費等方式支出22萬余元。……
關于辯護人提出的周某甲使用的他人財付通賬戶下的135萬余元主要來自于其近親屬,不屬于“拒執金額”的辯護意見,經查,上述資金雖部分來源于周某甲的近親屬,亦屬于周某甲可支配財產,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關于辯護人提出的黃某尾號為1318的招商銀行卡收入的67萬余元應當區分婚前債務與婚后債務及10萬元居間費在上述金額內重復計算,應當扣除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案的證人黃某、周某乙的證言及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在周某甲及黃某登記結婚前,周某乙已經開始向黃某該張某銀行卡上轉入錢款,給其父親周某甲用于生活開支,上述的67萬元均為周某乙轉入的資金,亦屬于周某甲可支配財產,故對該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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