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微信進行轉賬的方式隱藏、轉移其財產的構成拒執罪
發表時間:2026-01-18 10:12:31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39次通過借用他人微信進行轉賬的方式隱藏、轉移其財產,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疏附縣人民法院(2025)新3121刑初108號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疏附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5年3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現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市喀什花園A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疏附縣人民檢察院以疏附縣檢刑訴[2025]8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2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5年9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2022年5月30日,疏附縣人民法院出具(2022)新3121執398號執行通知書,責令王某立即履行疏附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121民初306號民事調解書義務,支付執行款59744元、執行費796元,并于2022年6月30日向王某送達了該執行通知書,因無財產可執行,2022年11月17日終結(2022)新3121執398號案件本次執行。2022年10月18日,疏附縣人民法院出具(2022)新3121執657號執行通知書,責令王某立即履行疏附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3121民初414號民事調解書義務,支付執行款24845.01元、執行費273元,并于當日向王某送達了該執行通知書,因無財產可執行,2023年3月17日終結(2022)新3121執657號案件本次執行。2025年3月3日,疏附縣人民法院出具(2025)新3121執380號執行通知書,責令王某立即履行疏附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新3121民初1426號生效民事判決書義務,向申請執行人支付案款328288元并支付執行費4824元,并向王某送達了該執行通知書。2024年12月26日,與依某簽訂土地承包協議,將其在喀什市蘭干鎮承包的270畝土地轉包給依某,用于抵扣王某拖欠依某小麥種子錢25856元,約定由依某向王某支付95000元費用后,該地后期所有支出、收入以及除國家小麥補貼之外其他一切費用屬于依某。依某按照約定,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1月26日期間,分14次將45600元支付給王某。借用姚某的微信(微信昵稱:有你才幸福3),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收取依某的45600元,用于日常消費。……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通過借用他人微信進行轉賬的方式隱藏、轉移其財產,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所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無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結合被告人對執行款履行情況,對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的量刑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三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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