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額借款存在支配權不支付執行款的拒執罪案例
發表時間:2026-01-18 10:26:10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44次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川14刑終23號刑事裁定書
原公訴機關: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甲,男,四川省丹棱縣人,戶籍地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
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審理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李某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于2025年3月4日作出(2024)川1402刑初421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訴。……
原判認定:被告人李某甲與王某某、常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2018年1月15日經本院調解,李某甲償還王某某、常某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利息。后由于李某甲未按照調解書確定的還款時間還款,王某某、常某于同年2月9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日下達了(2018)川1402執號執行通知書(下稱號執行通知書),通知李某甲“在3日內償還常某、王某某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利息”。后又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0月20日、2021年2月26日下達了三份執行裁定,其中2021年2月26日明確裁定李某甲在*號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指定義務。且由于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李某甲于2021年2月14日被本院拘留十五日。李某甲微信、銀行流水顯示自2021年2月21日后,收支流水上千萬,但李某甲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
此外,2016年9月5日,本院判決李某甲退還常某某合伙出資1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2020年1月6日,本院判決李某甲、高某退還陳某棟墊付款10萬元及利息。2021年10月9日,本院判決李某甲退還郭某某、賀某某加盟費15萬元。2023年11月29日,本院判決李某甲償還董某某借款21萬元及利息。除法院執行部分外,李某甲對上述判決、裁定仍未主動履行完畢。……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人民法院(以下稱東坡區法院)作出(2017)川1402民初號民事調解書,由李某甲償還常某、王某某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利息。2018年2月9日,因李某甲未按期還款,常某、王某某向東坡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東坡區法院于同日作出(2018)川1402執號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責令李某甲在3日內償還常某、王某某借款本金700萬元及利息,7日內報告財產情況。2021年2月14日,李某甲因拒不履行該案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東坡區法院拘留十五日。2021年2月26日,東坡區法院作出(2018)川1402執號之三執行裁定書,裁定李某甲在(2018)川1402執號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限內履行指定的義務,并于同日送達李某甲。截至目前,常某、王某某在李某甲處受償54.5129萬元、在程某某(執行過程中被追加為被執行人)處受償150萬元。
此外,2016年9月5日,東坡區法院以(2016)川140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甲退還常某某合伙出資1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費。2020年1月6日,東坡區法院以(2019)川140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甲、高某退還陳某棟墊付款10萬元及利息。2021年10月9日,東坡區法院以(2021)川140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甲退還郭某某、賀某某加盟費15萬元。2023年11月29日,東坡區法院以(2023)川1402民初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甲償還董某某借款21萬元及利息。上述判決均進入執行程序。
2021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間,李某甲名下的瀘州商業銀行、光大銀行、建設銀行賬戶收入及支出均達1000余萬元。經查,其進賬來源于周某某、張某甲、程某某、李某乙等個人轉賬,后李某甲向其持有并使用的劉某某尾號為4126的中國銀行賬戶轉賬700余萬元,向余某某、袁某、李某丙等個人轉賬400余萬元。通過劉某某銀行賬戶向李某乙、張某乙、曹某某、李某丙等個人轉出500余萬元,向四川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轉賬100余萬元,其余顯示為財付通、支付寶或部分商戶支出等,其中支出對手信息為服飾店、飯店、酒館等消費內容的金額為40余萬元,并有85萬余元支付至基金公司。李某甲個人微信賬戶亦有大量資金流水,消費金額30余萬元。
李某甲未將上述資金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給付義務,案涉判決、裁定均因無可供執行財產未執行完畢,東坡區法院裁定中止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李某甲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關于李某甲及辯護人提出進賬資金均為借款,有指定用途,不能挪作他用,不屬于隱藏、轉移財產的辯解、辯護意見。經查,根據李某甲的收支記錄,李某甲對進賬資金具有控制和支配權利,雖部分資金系他人依據特定用途向李某甲轉賬,但李某甲并未將款項用于指定用途,而是將所有資金用于歸還其他債權人、公司經營、消費及理財等。故,李某甲在大額資金進賬且有支配權的情況下,既未向法院報告財產情況,也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給付義務,屬于隱藏、轉移財產,既損害了人民法院判決和執行的嚴肅性、權威性,也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內容供參考,刑事法律服務專業性強,請咨詢專業刑事律師事務所,資深刑事律師咨詢電話18652978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