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其親屬的實名微信有收入不履行構成拒執罪
發表時間:2026-01-18 10:01:57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36次一直使用親屬的實名微信,每月存在務工收入,始終未償還執行款,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拒執罪)。
福建省明溪縣人民法院(2025)閩0421刑初102號刑事判決書
公訴機關:明溪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基本情況被告人晏某甲,男,1981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縣,公民身份號碼XXX,漢族,初中文化,戶籍地福建省明溪縣,現住址福建省明溪縣。
公訴機關指控情況起訴書文號明檢刑訴〔2025〕98號。指控事實2013年3月晏某甲與晏某乙撫養費糾紛、2016年6月晏某甲與黃某買賣合同糾紛、2018年8月晏某甲與三明市某買賣合同糾紛等三案,給付款共計116633元,執行人晏某甲均未履行。明溪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后分別于2018年5月15日、2018年9月10日、2019年1月15日向晏某甲郵寄送達執行材料,但晏某甲拒不履行義務,隱匿行蹤,逃避法院執行。
經明溪縣人民法院調查,被告人晏某甲一直使用其哥哥晏某丙的實名微信,2023年至2025年期間,上述微信資金流水每年分別為42107.33元、14438元、140177.2元,共計196722.53元,此外晏某甲務工每月有收入4000-5000元,卻始終未償還上述執行款。2021年2月至2025年1月期間,被告人晏某甲因購買裝修材料欠戴某33000元,晏某甲在未償還執行款的情況下,總共向戴某還款9500元。
2025年5月28日,明溪縣公安局民警在明溪縣瀚仙鎮大焦新村抓獲被告人晏某甲。……
被告人晏某甲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被告人晏某甲無視國家法律,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晏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又自愿認罪認罰,履行部分給付義務,可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判決結果一、被告人晏某甲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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