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銀行賬戶進賬消費,拒絕向人民法院報告的拒執罪案例
發表時間:2026-01-18 10:29:33 來源:刑事律師網 閱讀: 328次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湘05刑終81號刑事裁定書
原公訴機關: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清,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經商,住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某清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2024)湘0528刑初34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劉某清不服,提出上訴。……
湖南省新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定: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事實
2001年,被告人劉某清以某方貿易公司的名義通過長期租賃方式取得深圳市龍華區××街道的大水坑大勵山10722平方米土地使用和開發權。2013年,劉某清、某方貿易公司將上述土地權益的60%協議轉讓給深圳市某盛昌投資有限公司(現更名為:深圳市某某昌集團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盛昌投資有限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約定支付給劉某清轉讓款2600萬元。林某萍與劉某清、聶某民間借貸、追償權糾紛案,新寧縣人民法院分別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寧民一初字第402號、(2014)寧民一初字第403號民事判決書,并于2015年5月27日對兩案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278.4萬元及判決利息。2015年7月21日,深圳市某盛昌投資有限公司按約定向劉某清支付450萬元轉讓款,劉某清在收到450萬元款項后未向新寧縣人民法院報告,擅自用于歸還未經法院確認的欠款、轉至他人名下及領取現金歸個人使用,其中歸還郭某的欠款400萬元(未經法院判決確認)、轉入朱某英賬戶40萬元、取現金10萬元。
經查證,2014年10月至2018年9月,劉某清共有6起民事訴訟在新寧縣人民法院判決并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為580余萬元及利息。劉某清自2017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間,使用其兒媳覃某名義在深圳平安銀行開立6230××××0321銀行卡及移動手機卡158××××****綁定財富通進賬、消費,共計未向人民法院報告的各項收入金額逾1200余萬元。……
原判認為,被告人劉某清行為分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偽造公司印章罪。……
本院認為,上訴人劉某清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上訴人劉某清明知自己負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的履行義務,仍隱匿、轉移財產或歸還其他債務,逃避執行義務,導致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無法得到及時有效執行,且長期利用他人銀行賬戶進賬、消費,拒絕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和收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侵害司法權威。劉某清在提起公訴前,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但根據其犯罪數額和情節,并不能免除刑事處罰。……
綜上,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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